發文單位:防城港市港口區財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30日 |
標 題:防城港市港口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防城港市港口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港區財字[2022]43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
效力狀態: |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桂財預〔2019〕122號)及《防城港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防城港市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防財預〔2019〕6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對《港口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防城港港口區財政局
2022年9月30日
防城港市港口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邊境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桂財預〔2019〕122號)及《防城港市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防財預〔2019〕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和自治區本級安排的資金設立,主要用于陸地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改善邊境地區民生、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講求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四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是有陸地邊境線、存在邊境小額貿易以及承擔特殊邊境和海洋管理事務的地區。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陸地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情況,選取相關因素,分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用公式表示為:某地區轉移支付應補助額=陸地邊境事務補助+邊民、護邊員補助+邊貿能力建設補助+海洋管理事務補助+特殊因素補助。
其中:陸地邊境事務補助突出抵邊人口等因素;邊貿能力建設補助突出邊貿發展相關因素;特殊因素補助主要考慮按照中央、自治區有關精神對特定事項或區域給予的適當補助。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時重點向邊境形勢復雜、管理任務繁重、資金使用績效水平高的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第六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市、縣級財政部門配套。
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要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預算,全額列入年初預算。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用途包括:
(一)邊民補助。對陸地邊境0—3公里農村居民,以及安置到陸地邊境0—3公里范圍內的易地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陸地邊境0—3公里范圍內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居民等予以補助。
(二)護邊員補助。對正式聘用的護邊員,給予護邊員崗位津貼和業務建設資金補助。
(三)邊境口岸運轉、通關條件改善等。包括邊境一類口岸、二類口岸運轉,通關條件改善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
(四)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主要用于支持邊貿物流運輸、邊貿進出口加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建設邊貿倉儲物流設施以及商品市場、互市貿易區(點)、跨合區等邊貿產業、貿易載體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促進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發展以及加強市縣政府支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發展能力建設等。
(五)其他。與邊境和海洋事務管理有關的民生等其他支出。國門建設及其周邊環境整治,界樁、界碑的樹立和維護,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沿海岸線保護,海島燈塔、物資儲備等基礎設施建設,邊境一線通訊基礎設施建設,邊防管控能力建設等。在全國“兩免一補”政策的基礎上,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寄宿制學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擴大補助范圍;加強邊境一線公路、橋梁、人畜安全飲水設施、供電服務、村衛生室、敬老院、鄉村中小學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建設群眾文化活動室、圖書室等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改善邊民生產生活條件等其他民生項目。
第九條 區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庫儲備,夯實項目前期工作,根據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額度,統籌兼顧,實事求是,量財辦事,按輕重緩急及與財力匹配的原則及時確定資金安排使用的具體項目,在限期內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市財政局審批,并由市財政局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對已備案的項目,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規定的資金使用用途,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區財政部門必須按程序重新報市財政局審批,由市財政局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同時,區財政將根據自治區財政廳考核要求相應對項目單位進行核減下年資金分配額度等處理。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邊境地區轉移支付項目規范化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撥付資金;需要進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按規定經過項目采購、實施、驗收等環節后再辦理項目資金結算;需要進行工程監理的項目,必須實施工程監理制度;需要簽訂實施協議的項目,必須在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實施內容和責任后再具體實施。要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管理檔案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審批資料、專賬或明細賬資料、收支原始憑證、撥款進度材料、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協議、項目監理材料、項目預算決算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等。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做好與中期財政規劃要求的銜接,加強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區財政不定期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進行監督檢查。查閱相關項目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的項目資料,并進行項目現場核驗全面了解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和市財政局的統一部署,定期對各相關單位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邊境地區轉移支付情況實施績效評價和監督。并將績效評價和監督結果同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掛鉤,以更好地發揮資金實效。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無特殊原因的項目應在當年年度內將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支出完畢。當年項目應在當年年度內完工,基礎設施建設類以竣工結算為標準,購置類的以驗收合格為標準;補貼類的以按規定手續實際發放為標準。屬于跨年項目的,按照當年度的施工計劃計算任務完成程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港口區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港區財字〔2012〕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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