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區城市管理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港區城管罰字〔2022〕第09073號
當事人:駱*朗,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廣西***市***區***鎮***村斗流組**-3號 ,身份證號: 45060219***159X,聯系電話:18877***903。
經查明,2022年9月27日,當事人駱*朗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桂PO8509)在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區沙港村沙港組周邊空地亂倒建筑垃圾,以上行為違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向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農田、渠道、河流、水庫、海域、沙灘、等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依據《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本機關決定:
給予當事人駱*朗罰款貳仟元整(¥2000.00)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防城港市港口區城市管理監督局或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防城港市港口區城市管理監督局
2022年9月30日
備注事項:
1、對涉及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須到防城港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1樓(北部灣大道148號)港口區城市管理監督局49號窗口領取一般繳款書,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一般繳款書到中國銀行防城港桃源路支行營業部繳納罰款。賬號:防城港市港口區財政局611957504244。(可持銀行卡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一樓“銀行窗口”辦理現場繳費),并于繳款后三日內,持銀行回執到防城港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一樓港口區城市管理監督局窗口領取正式收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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